合同一定要弄明白
合同一定要弄明白,往往是忽略这样的一条的,就是说弯头产品在生产出来多少日起,客户要提走。如果没有规定,很可能会在这一单合同中失去自己应有的有条件的。这也是有一些前车之鉴的。如一个客户订了很多的产品,预付了一半或者30% 的订金,而这个产品生产出来之后,客户没有来提,或者说是要送去之前规定的全款的资金没有打过来。而催弯头的订购的客户,客户只是说过几天,过几天这样的说。一个月,或者三个月就这样过去了。在工厂中,生产出来的产品堆积如山,占用资金,占用场地,自己又不能自行处理,现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。也许过了很长的时候,客户带着钱过来了,说是提货。只能让客户提起,没有说在合同中写明这些责任的归属。而只要是在合同中写明了,产品生产出来了之后,客户要在多长时间之内提走。如7天,如15天或者一个月等。全没有关系的。而客户不提,之后的保管费用是一天多少钱。在客户多少日不提货,此产品可由大型法兰自行处理。当然了,在处理之前要请公证处的人做一个公证,不让自己感觉想当然就行了。今天所写之文章不是说为了只是维护工厂的利益,而是要维护双方的利益,在一个公正、公正的前提之下,行之有效的进行大型法兰产品的销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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